案号
(2017)川0124刑初396号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12-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当事人
王加伟,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笫二建筑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C}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4刑初396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曾志强 出生日期 1989年12月24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 四川省郫县 前科 情况 2008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强制措施 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郫检公诉刑诉[2017]403号 查明 事实 2015年10月,被告人曾志强在郫县三道堰镇秦家庙村其住房内,提高房间供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曾志强在郫县三道堰镇柏林河畔住房内,先后2次提供房间供周某某、任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曾志强在郫县三道堰镇永宁东路被公安机关挡获。被告人曾志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辩解 意见 被告人曾志强对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曾志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志强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曾志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审 判 员 覃永春 二О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小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4c25e01f9dc4b2cb782a7c900f64a05
(2017)川0124刑初396号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12-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当事人
王加伟,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笫二建筑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C}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4刑初396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曾志强 出生日期 1989年12月24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 四川省郫县 前科 情况 2008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强制措施 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郫检公诉刑诉[2017]403号 查明 事实 2015年10月,被告人曾志强在郫县三道堰镇秦家庙村其住房内,提高房间供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曾志强在郫县三道堰镇柏林河畔住房内,先后2次提供房间供周某某、任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曾志强在郫县三道堰镇永宁东路被公安机关挡获。被告人曾志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辩解 意见 被告人曾志强对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曾志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志强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曾志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审 判 员 覃永春 二О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小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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