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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金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12刑初578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03-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当事人
张秀红,刘宏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2刑初578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王水金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4年3月24日 文化 程度 中专 户籍所在地 成都市龙泉驿区 公民身份号码 住所地 成都市龙泉驿区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胡兴 起诉书文号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581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水金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驿都中路X号天立广场X栋楼下路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卖给涉案违法人员谭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挡获,现场从被告人王水金身上查获人民币200元,从谭某某身上查获一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经依法称量净重0.9克。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坦白,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人 无 辩解 意见 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的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王水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水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水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王水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0.9克、药品盒一个及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文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16b3b4b8c7d45639fdda83400a5af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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