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1995)阿法民裁字第11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5-11-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当事人
哈里木,努尔德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5)阿法民裁字第11号原告:哈里木,男。被告:努尔德汗,女。原告哈里木诉被告怒尔德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九四年七月九日,我与被告怒尔德汗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两个孩子归被告抚养,由我承担每人每月六十元的抚养费。现在因我生活困难,又患有各种慢胜疾病,需长期吃药治疗,故无法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如被告无力抚养两个孩子,我愿将两个孩子归我抚养。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变更孩子抚养关系一案,因在判决原、被告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原、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予以了判决,且原告人现生活困难暂无抚养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哈里木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人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光祖审判员 康秀琴审判员 段晓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淑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f743ec57b0d4c80a5b7a71a0096b05d
(1995)阿法民裁字第11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5-11-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当事人
哈里木,努尔德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5)阿法民裁字第11号原告:哈里木,男。被告:努尔德汗,女。原告哈里木诉被告怒尔德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九四年七月九日,我与被告怒尔德汗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两个孩子归被告抚养,由我承担每人每月六十元的抚养费。现在因我生活困难,又患有各种慢胜疾病,需长期吃药治疗,故无法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如被告无力抚养两个孩子,我愿将两个孩子归我抚养。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变更孩子抚养关系一案,因在判决原、被告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原、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予以了判决,且原告人现生活困难暂无抚养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哈里木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人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光祖审判员 康秀琴审判员 段晓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淑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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