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浙0382刑初2174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当事人
阿克塞县国营第二石棉分级厂,阿党塞县党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217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何建斌出生日期1990年4月19日职业经商性别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前科劣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强制措施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6]2153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何建斌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清远路与望河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有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何建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建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利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梦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d17721b603c40a1968289edb738e542
(2016)浙0382刑初2174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当事人
阿克塞县国营第二石棉分级厂,阿党塞县党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217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何建斌出生日期1990年4月19日职业经商性别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前科劣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强制措施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6]2153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何建斌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清远路与望河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有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何建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建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利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梦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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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d17721b603c40a1968289edb738e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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