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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发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邛崃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6)川0183刑初437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02-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当事人
阿克塞县国营第二石棉分级厂,阿党塞县党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437号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邓发平(又名邓波)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xxxx住址四川省邛崃市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1月1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6]366号指控事实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邓发平窜至邛崃市南宝乡茶板村“猴子岗”(小地名)处,先后3次盗窃堆放在路边的涉及滥伐林木的约7.43立方米,价值4828元的涉案柳杉。2016年1月15日23时许被民警挡获。邛崃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邓发平盗窃的柳杉木材25根共2.359立方米予以扣押。被告人邓发平在审理中向本院退缴第1、2次盗窃的违法所得414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情节。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判决理由被告人邓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邓发平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邓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的柳杉木材25根共2.359立方米、违法所得41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柳杉木材25根由邛崃市公安局负责处理。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周小西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冯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acabeb84b154653a39ba7fb01130f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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