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川0180刑初331号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1-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C}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0刑初331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胡雪莉 绰号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女 出生 日期 1991年1月1日 文化 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地 四川省简阳市 住所地 简阳市 前科情况 因吸毒于2017年3月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强制措施 2017年3月2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张国梁 起诉书文号 川简检诉刑诉〔2017〕301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3月初,被告人胡雪莉在其位于简阳市××租住房内分别容留或伙同李某某、余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同月6日晚,胡雪莉在上述租住房内容留并伙同余某某、李某某、范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21日时许,民警在上述租住房内,将胡雪莉及吸毒人员余某某、李某某、范某某挡获,查获并收缴了甲基苯丙胺0.32克、氯胺酮0.22克以及“溜冰壶”1个、装冰毒的铁盒及瓶子各1个。 被告人胡雪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辩护人 无 辩解意见 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胡雪莉在其住房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胡雪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胡雪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陈 晓 英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饶 治 华 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45eff7c908646a4b57ba7f501062e8e
(2017)川0180刑初331号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1-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C}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0刑初331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胡雪莉 绰号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女 出生 日期 1991年1月1日 文化 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地 四川省简阳市 住所地 简阳市 前科情况 因吸毒于2017年3月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强制措施 2017年3月2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张国梁 起诉书文号 川简检诉刑诉〔2017〕301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3月初,被告人胡雪莉在其位于简阳市××租住房内分别容留或伙同李某某、余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同月6日晚,胡雪莉在上述租住房内容留并伙同余某某、李某某、范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21日时许,民警在上述租住房内,将胡雪莉及吸毒人员余某某、李某某、范某某挡获,查获并收缴了甲基苯丙胺0.32克、氯胺酮0.22克以及“溜冰壶”1个、装冰毒的铁盒及瓶子各1个。 被告人胡雪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辩护人 无 辩解意见 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胡雪莉在其住房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胡雪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胡雪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陈 晓 英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饶 治 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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