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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12刑初198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04-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当事人
阿克塞县国营第二石棉分级厂,阿党塞县党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C}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2刑初198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刘旺 出生日期 1994年4月28日 民族 汉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前 科 情 况 无 强制措 施情况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197号 指 控 事 实 2016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旺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车城大道主道,从本区行驶。行至路口时,由于被告人刘旺在驾驶车辆时,超速行驶,及在经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致与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林某某相撞,致林均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旺的同车人报警,刘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接受调查。后被告人刘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自首、初犯、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 无 判决理由 被告人刘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旺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 判 员 胡栋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明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b2f78e61d8648769feba83a011118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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