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鲁0211刑初1195号
法院
青岛市��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09-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当事人
扎戈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19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杜某某出生日期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文化职业个体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9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强制措���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182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21日晚,被告人杜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帝邦帝海小区南门口附近,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鲁BXXX**奥迪A6汽车未锁车门,遂将车门打开,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副驾驶座后背兜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0元。2017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杜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书香蔓城小区西门口附近,见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鲁BXXXXX**福特翼虎汽车未关一侧车窗,窃取刘某放在副驾驶座处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400元)、移动硬盘一块(经鉴定价值50元)。综上,被告人杜某某盗窃2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745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下。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杜某某有犯罪前科,本案在量刑中酌情予以考虑。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栾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单梦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476425d868e45b18d42a81c00900bc1
(2017)鲁0211刑初1195号
法院
青岛市��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09-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当事人
扎戈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19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杜某某出生日期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文化职业个体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9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强制措���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182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21日晚,被告人杜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帝邦帝海小区南门口附近,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鲁BXXX**奥迪A6汽车未锁车门,遂将车门打开,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副驾驶座后背兜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0元。2017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杜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书香蔓城小区西门口附近,见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鲁BXXXXX**福特翼虎汽车未关一侧车窗,窃取刘某放在副驾驶座处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400元)、移动硬盘一块(经鉴定价值50元)。综上,被告人杜某某盗窃2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745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下。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杜某某有犯罪前科,本案在量刑中酌情予以考虑。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栾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单梦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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