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1992)阿法民裁字第10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2-08-06
公开日期
2017-02-24
当事人
蔡玉兰,董永仓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阿法民裁字第10号原告人:蔡玉兰,女,汉族。(蔡玉俊、蔡之春、蔡玉玲)诉讼代理人:蔡沣,男,汉族(系原告人祖父)。被告人:董永仓,男,汉族。上列原告人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以撤销被告为监护人资格。解除与被告人继父继子女关系,索回被告侵占的父母遗产等为由起诉我院。经审查:被告人董永仓做为原告蔡玉兰等人的继父,而不履行抚养义务,不管原告人的生活,使原告人的生活失去应有的保障。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人董永仓付给四个原告人生活费(共三个月,每人每月四十元)肆百捌拾元。二、限期被告人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前一次付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尔恒审判员 田永虎审判员 吴秀祥一九九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段晓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b3a3c60016e4f20bd7fa72400985468
(1992)阿法民裁字第10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2-08-06
公开日期
2017-02-24
当事人
蔡玉兰,董永仓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阿法民裁字第10号原告人:蔡玉兰,女,汉族。(蔡玉俊、蔡之春、蔡玉玲)诉讼代理人:蔡沣,男,汉族(系原告人祖父)。被告人:董永仓,男,汉族。上列原告人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以撤销被告为监护人资格。解除与被告人继父继子女关系,索回被告侵占的父母遗产等为由起诉我院。经审查:被告人董永仓做为原告蔡玉兰等人的继父,而不履行抚养义务,不管原告人的生活,使原告人的生活失去应有的保障。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人董永仓付给四个原告人生活费(共三个月,每人每月四十元)肆百捌拾元。二、限期被告人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前一次付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尔恒审判员 田永虎审判员 吴秀祥一九九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段晓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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