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鲁0211刑初428号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12-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当事人
阿克塞县汽车运输队,金塔县金塔乡石棉矿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第八条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42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孙某某出生日期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职业无业住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6年10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身份证号码强制措施2016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378号指控事实2016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延吉路万达CBD中心A座803室容留郭璐璐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0月4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123号3单元702户其家中容留郭璐璐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123号3单元702户其家中容留徐峰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一路103号汉庭酒店210房间容留郭璐璐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80号如家酒店403房间容留徐峰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青岛啤酒二厂附近、瑞昌路往环湾路方向路边其驾驶的鲁BM25**车上容留徐峰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80号如家酒店405房间容留郭璐璐吸食冰毒一次。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抓获,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系自首,立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成二O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赵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38d766cb5b54eaa9cb5a7d2017c4df1
(2017)鲁0211刑初428号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12-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当事人
阿克塞县汽车运输队,金塔县金塔乡石棉矿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第八条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42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孙某某出生日期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职业无业住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6年10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身份证号码强制措施2016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378号指控事实2016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延吉路万达CBD中心A座803室容留郭璐璐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0月4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123号3单元702户其家中容留郭璐璐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123号3单元702户其家中容留徐峰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一路103号汉庭酒店210房间容留郭璐璐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80号如家酒店403房间容留徐峰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青岛啤酒二厂附近、瑞昌路往环湾路方向路边其驾驶的鲁BM25**车上容留徐峰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80号如家酒店405房间容留郭璐璐吸食冰毒一次。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抓获,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系自首,立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成二O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赵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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