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川0112刑初660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09-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当事人
阿克塞县民主乡建筑工程队,阿克塞县民主乡加尔马宗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2刑初660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蒋武怀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9年9月11日 文化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前科 情况 2009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8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八个月,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5日被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钟锐 起诉书文号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676号 指控 事实 2016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蒋伍怀伙同蒋伍润(已判刑)预谋盗窃后,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至本区披萨店外,由被告人蒋武怀将被害人孙某停放于店外的一辆创美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 070元)打开交由蒋伍润骑走。后二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发现,蒋伍润被抓获,被告人蒋武怀趁机逃走。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蒋武怀在成都市成华区欲再行盗窃时被抓获归案。 指控 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累犯,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人 无 辩解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武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与同伙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被告人蒋武怀的行为、地位、作用、情节量刑。被告人蒋武怀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武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蒋武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胡栋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a201d22a944498f96fca83400a5b235
(2017)川0112刑初660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09-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当事人
阿克塞县民主乡建筑工程队,阿克塞县民主乡加尔马宗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2刑初660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蒋武怀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9年9月11日 文化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前科 情况 2009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8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八个月,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5日被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钟锐 起诉书文号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676号 指控 事实 2016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蒋伍怀伙同蒋伍润(已判刑)预谋盗窃后,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至本区披萨店外,由被告人蒋武怀将被害人孙某停放于店外的一辆创美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 070元)打开交由蒋伍润骑走。后二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发现,蒋伍润被抓获,被告人蒋武怀趁机逃走。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蒋武怀在成都市成华区欲再行盗窃时被抓获归案。 指控 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累犯,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人 无 辩解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武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与同伙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被告人蒋武怀的行为、地位、作用、情节量刑。被告人蒋武怀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武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蒋武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胡栋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a201d22a944498f96fca83400a5b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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