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1993)上民初字第161号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3-10-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当事人
黄宇华,黄太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3)上民初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黄宇华,男,1956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上犹县。被执行人黄太有,男,1955年12月生,汉族,上犹县新江林场职工,住上犹县。本院(1993)上民初字第161号黄宇华申请执行黄太有债务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积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3)上民初字第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泉审判员 黄泽槐审判员 袁 钦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温强强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6452c818f364b328f42a7da00236075
(1993)上民初字第161号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3-10-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当事人
黄宇华,黄太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3)上民初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黄宇华,男,1956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上犹县。被执行人黄太有,男,1955年12月生,汉族,上犹县新江林场职工,住上犹县。本院(1993)上民初字第161号黄宇华申请执行黄太有债务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积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3)上民初字第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泉审判员 黄泽槐审判员 袁 钦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温强强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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