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川0105刑初602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当事人
阿克塞县财政局,王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5刑初602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李 勇 出生日期 1989年10月20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资阳市 前科情况 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2月1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552号 指控事实 2016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李勇在本市青羊区羊犀立交桥三环路内侧公交站,趁被害人赖某不备,抢走其白色三星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750元),后被民警挡获并从其身上搜出被抢手机。 指控罪名 抢夺罪 量刑建议 系累犯,从重处罚。 辩护 意见 被告人李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被告人李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李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王 荻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候贵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fd1ceee6c894d9cb391a894009c4e23
(2016)川0105刑初602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当事人
阿克塞县财政局,王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5刑初602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李 勇 出生日期 1989年10月20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资阳市 前科情况 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2月1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552号 指控事实 2016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李勇在本市青羊区羊犀立交桥三环路内侧公交站,趁被害人赖某不备,抢走其白色三星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750元),后被民警挡获并从其身上搜出被抢手机。 指控罪名 抢夺罪 量刑建议 系累犯,从重处罚。 辩护 意见 被告人李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被告人李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李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王 荻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候贵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fd1ceee6c894d9cb391a894009c4e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