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浙0382刑初435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7-04-13
公开日期
2018-04-25
当事人
陈鹤乾,陈鹤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82刑初43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明(曾用名李晓明)出生日期1987年4月13日职业个体户性别男中共党员否身份证号码住址陕西省大荔县前科劣迹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3日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强制措施2018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8]381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8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明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乐清市104国道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红绿灯路段时被查获。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李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自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晓娇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汶熹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e87a0d9a27a422d9731a8cd00a2e3da
(2018)浙0382刑初435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7-04-13
公开日期
2018-04-25
当事人
陈鹤乾,陈鹤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82刑初43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明(曾用名李晓明)出生日期1987年4月13日职业个体户性别男中共党员否身份证号码住址陕西省大荔县前科劣迹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3日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强制措施2018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8]381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8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明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乐清市104国道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红绿灯路段时被查获。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李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自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晓娇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汶熹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e87a0d9a27a422d9731a8cd00a2e3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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