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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振龙危险驾驶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鲁0203刑初188号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05-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当事人
阿克塞县财政局,王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18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谷振龙出生日期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个体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浦汪镇茶坡村一组35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涛,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160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24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谷振龙饮酒后驾驶鲁QXX**小型客车行驶至疏港高速7KM处黄岛收费站入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胶州湾高速公路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谷振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1日对该案立案调查,后将谷振龙电话通知到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请求对被告人谷振龙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振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谷振龙系初犯,案发后能自首,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谷振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厉建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晓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d5f18a1f93c43c6b52da76e00c686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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