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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鲁0211刑初426号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5-09-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当事人
韩某某,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42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董某出生日期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379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5日0时,被告人董某酒后驾驶鲁VXXX**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与凤凰山路路口西侧时,与曲某某驾驶的鲁BXXX**小型轿车在此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取血样检测鉴定,董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董某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栾冲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单梦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64c7d64515e481cb9d5a74c017ab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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