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川0107刑初604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604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周骏开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9年9月22日 文化程度 中专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住所地 同上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安局武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思洋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611号 指控事实 2017年3月14日至20日,被告人周某租赁本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瑞泰锦城,设置捕鱼机、大转机、斗牌机开设赌场,并聘请刘某、杨某等人协助管理赌场、上下分等。2017年3月20日民警查获该赌场,查扣捕鱼机两台,大转机、斗牌机各一台,挡获赌场工作人员以及赌客共7人,并挡获被告人周某。经鉴定,涉案捕鱼机、大转机、斗牌机,均属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共计32台。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任天舒,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 (辩护) 意见 被告人周俊当庭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开设赌场时间短,盈利少;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赌资予以没收,继续追缴犯罪所得。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施洪波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蒲凌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b489a1b6cd1421ca19da7fd015eee7e
(2017)川0107刑初604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604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周骏开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9年9月22日 文化程度 中专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住所地 同上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安局武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思洋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611号 指控事实 2017年3月14日至20日,被告人周某租赁本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瑞泰锦城,设置捕鱼机、大转机、斗牌机开设赌场,并聘请刘某、杨某等人协助管理赌场、上下分等。2017年3月20日民警查获该赌场,查扣捕鱼机两台,大转机、斗牌机各一台,挡获赌场工作人员以及赌客共7人,并挡获被告人周某。经鉴定,涉案捕鱼机、大转机、斗牌机,均属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共计32台。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任天舒,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 (辩护) 意见 被告人周俊当庭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开设赌场时间短,盈利少;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赌资予以没收,继续追缴犯罪所得。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施洪波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蒲凌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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