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豫0185刑初214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11-29
公开日期
2017-05-03
当事人
张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21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席光洁出生日期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410185198911291016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卢店镇卢西村卢西街五巷31号。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朱亚会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91号指控事实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席光洁在登封市中国农业银行登封市支行卢店分理处办理业务时,趁人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范某落在柜台手扣内10000元现金盗走。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至10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席光洁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席光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席光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退赃亦取得谅解,又主动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光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席光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退赃亦取得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席光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瑞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c49ea28f9844632afeca76800a38fbc
(2017)豫0185刑初214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11-29
公开日期
2017-05-03
当事人
张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21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席光洁出生日期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410185198911291016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卢店镇卢西村卢西街五巷31号。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朱亚会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91号指控事实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席光洁在登封市中国农业银行登封市支行卢店分理处办理业务时,趁人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范某落在柜台手扣内10000元现金盗走。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至10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席光洁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席光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席光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退赃亦取得谅解,又主动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光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席光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退赃亦取得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席光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瑞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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