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雅正律所数据库!

项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鲁0211刑初813号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3-04-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当事人
王志寿,王志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一条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81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项某出生日期一九九三年四月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文化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重庆南路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773号指控事实2016年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项某在青岛市重庆南路9其租房处,容留陈某吸食冰毒一次。2017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项某在青岛市重庆南路其租房处,容留陈某吸食冰毒一次。2017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项某在青岛市重庆南路其租房处,容留陈某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项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3次3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三千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项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栾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单梦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6d4e619451d406b8996a7d8017d770c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