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雅正律所数据库!

被告人姚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8)陕0104刑初170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02-19

公开日期
2018-03-06

当事人
阿克塞县建设乡信用社,王英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C}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4刑初170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姚某某 出生 日期 1994年2月19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610121199402192*** 强制措施 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取保候审。 适用程序 速裁 公诉 机关 指控 公诉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郭胜利 起诉书文号 莲检诉刑诉﹝2018﹞15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月19日2时5分,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陕AU****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丰镐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二环桥下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姚某某血醇浓度为180.4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辩解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姚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审判 组织 与 裁判 日期 审 判 员 沈 立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竞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ff5d42acdc041beb388a89600c051f7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