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豫0185刑初187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2-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当事人
王志寿,王志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一条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8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相府出生日期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410185199202264511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大金店镇毕家村68号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56号指控事实2016年11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王相府在登封市区菜园路与洧河路交叉口的“”“凯威”酒吧内饮酒后,驾驶吉祥狮牌电动车,沿登封市区菜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关街交叉口附近路段时,将步行的任某撞伤。经检验,被告人王相府的血醇含量为108.21mg/100ml。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相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王相府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王相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相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相府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相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王相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王瑞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6d8e5aa49ff4e7f8b8fa76800a41fdc
(2017)豫0185刑初187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2-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当事人
王志寿,王志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一条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8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相府出生日期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410185199202264511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大金店镇毕家村68号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56号指控事实2016年11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王相府在登封市区菜园路与洧河路交叉口的“”“凯威”酒吧内饮酒后,驾驶吉祥狮牌电动车,沿登封市区菜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关街交叉口附近路段时,将步行的任某撞伤。经检验,被告人王相府的血醇含量为108.21mg/100ml。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相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王相府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王相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相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相府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相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王相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王瑞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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