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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鹏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登封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豫0185刑初374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当事人
王志寿,王志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一条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37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段鹏露出生日期一九八七年六月五日民族汉族曾用名段朋乐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现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朱亚会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48号指控事实2016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段鹏露因在乡村道路违法晒麦被登封市颍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制止,经多次劝阻不听,并使用木叉威胁镇政府工作人员不得下车履行管理职责,后登封市颍阳镇派出所民警到场出警时,被告人段鹏露拒不配合,并将民警王某某拽倒在路边凹沟内,致使王某某左腿膝盖摔伤、左脚踝扭伤。指控罪名妨害公务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段鹏露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段鹏露无前科,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鹏露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段鹏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段鹏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张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64ab2cdc30a4e0aa036a7a3000070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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