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云2801刑初912号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9-02
公开日期
2018-12-25
当事人
扎戈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C}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2801刑初912号 开庭日期:2018年11月27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扎戈 出生日期 1991年9月2日 民 族 拉祜族 性 别 男 文化程度 文盲 职 业 农民 户籍地址 云南省景洪市。 犯罪前科 无 强制措施 2018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8]945号 指控事实 一、2008年,被告人扎戈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某队当地人称“水某”处砍伐林地种植茶叶,并管理至今。经鉴定,被告人扎戈占用林地位于某村集体林权范围内,占用面积23.3亩,围剥林木91株,损失活立木蓄积8.537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1222立方米。 二、2015年,被告人扎戈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某队当地人称“砂某某”处砍伐林地种植茶叶,并管理至今。经鉴定,被告人扎戈占用林地位于某自然保护区,占用面积1.5亩,围剥林木5株,损失活立木蓄积0.436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0.2616立方米。 指控罪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戈违反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4.8亩,环剥林木96株,并改变林地性质,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扎戈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扎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文 钰 二○一八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四 大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cdb4a9d18144b36913aa9c10029406d
(2018)云2801刑初912号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9-02
公开日期
2018-12-25
当事人
扎戈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C}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2801刑初912号 开庭日期:2018年11月27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扎戈 出生日期 1991年9月2日 民 族 拉祜族 性 别 男 文化程度 文盲 职 业 农民 户籍地址 云南省景洪市。 犯罪前科 无 强制措施 2018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8]945号 指控事实 一、2008年,被告人扎戈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某队当地人称“水某”处砍伐林地种植茶叶,并管理至今。经鉴定,被告人扎戈占用林地位于某村集体林权范围内,占用面积23.3亩,围剥林木91株,损失活立木蓄积8.537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1222立方米。 二、2015年,被告人扎戈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某队当地人称“砂某某”处砍伐林地种植茶叶,并管理至今。经鉴定,被告人扎戈占用林地位于某自然保护区,占用面积1.5亩,围剥林木5株,损失活立木蓄积0.436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0.2616立方米。 指控罪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戈违反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4.8亩,环剥林木96株,并改变林地性质,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扎戈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扎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文 钰 二○一八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四 大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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