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雅正律所数据库!

刘元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简阳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80刑初389号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10-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当事人
蔡玉兰,董永仓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C}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0刑初389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刘元虎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 日期 1994年10月17日 文化 程度 初中 文化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三台县 住所地 四川省三台县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徐林 起诉书文号 川简检诉刑诉〔2017〕359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刘元虎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驾驶川A××248摩托车来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发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房屋前院的一辆倍特牌72V型电动车未拔钥匙,遂由李某某望风,刘元虎将电动车发然后向成简快速路方向骑去。曾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将正准备骑摩托车离开的李某某拦下。刘元虎因被曾某某的家人和周围群众追赶,将所盗电动车骑行一段距离后弃车逃离。后于2017年6月5日在成都市三环路娇子立交桥下被挡获。 经认定,曾某某被盗的倍特牌72V型电动车价值3002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元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辩护人 无 辩解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元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刘元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刘元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彭 远 飞 二○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华 利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1c56d41ef1f4166bae2a7fd009b181a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