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浙0382刑初377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3-04-17
公开日期
2018-04-13
当事人
刘太明,吴占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82刑初37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芳芳出生日期1993年4月17日职业务工性别女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8年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8]330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8年2月8日4时05分许,被告人陈芳芳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36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虹桥镇飞虹中路于104国道交叉口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人员受伤,被告人陈芳芳负事故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陈芳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芳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陈芳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少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db91d6691ed492da30aa8bf009f93d5
(2018)浙0382刑初377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3-04-17
公开日期
2018-04-13
当事人
刘太明,吴占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82刑初37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芳芳出生日期1993年4月17日职业务工性别女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8年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8]330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8年2月8日4时05分许,被告人陈芳芳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36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虹桥镇飞虹中路于104国道交叉口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人员受伤,被告人陈芳芳负事故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陈芳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芳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陈芳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少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db91d6691ed492da30aa8bf009f93d5
上一篇:张雄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