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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与王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鲁0212刑初443号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02-18

公开日期
2018-05-25

当事人
李建勋,柳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C}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12刑初443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王磊 出生日期 1988年2月18日 民族 汉族 性 别 男 身份证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 徐一鹏 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7)455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磊于2016年9月28日1时许,至本市崂山区仙霞领路凯旋家园北门西侧,打开陈佳伟停放于此的鲁xx黑色JEEP车的车门、后备箱,共窃得人民币45 000余元,丽达购物卡5张(价值人民币5 000元)、佳世客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 000元)、LV牌挎包1个、三星手机1个及中华香烟。案发后,LV牌挎包被追缴发还,被告人王磊赔偿陈佳伟损失人民币87 000元,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王磊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该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及积极赔偿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所提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综合考量被告人王磊的犯罪数额及危害后果,意见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霍 静 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a6da2732734421682f0a8eb00e789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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