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川0105刑初1622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4-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当事人
阿克塞县新华印刷厂,韩初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5刑初1622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鲁星建 出生日期 1991年4月21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井研县高凤乡建国村9组22号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前科情况 2011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2015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1590号 指控事实 2016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鲁星建翻窗进入本市青羊区仁厚街X号附X号X栋X单元X号被害人唐某某家中,盗窃其黑色SONY相机一部(价值420元),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系累犯,从重处罚 辩护 意见 被告人鲁星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星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鲁星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鲁星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王 荻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92922fa86594d36bf4aa894009c5e97
(2016)川0105刑初1622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4-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当事人
阿克塞县新华印刷厂,韩初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5刑初1622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鲁星建 出生日期 1991年4月21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井研县高凤乡建国村9组22号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前科情况 2011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2015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1590号 指控事实 2016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鲁星建翻窗进入本市青羊区仁厚街X号附X号X栋X单元X号被害人唐某某家中,盗窃其黑色SONY相机一部(价值420元),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系累犯,从重处罚 辩护 意见 被告人鲁星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星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鲁星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鲁星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王 荻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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