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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耀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8)鲁0203刑初343号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29

当事人
白振海,赵卫龙,王林,李培军,冯天祥,郑利平,张占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C}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343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崔耀海 出生日期 1987年7月3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文化程度 大学文化 职业 公司职员 住址 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身份证号码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338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2月11日17时44分许,被害人赵某驾驶鲁B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青岛市徐州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达地下停车场入口前,违反禁停标志将货车停放在徐州北路西侧。同日17时57分许,赵某由鲁B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后尾部步行至该车右侧车厢门处时,适遇被告人崔耀海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沿徐州北路行驶至此处,鲁Bxxxxx号小型轿车左前侧与赵某身体及鲁B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右侧中前侧相刮,致两车受损,赵某当场死亡。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崔耀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耀海拨打122、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崔耀海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至一年。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耀海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崔耀海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耀海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崔耀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执行起算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56629c39a35420594f3a8ea017e0c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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