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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胡甫毛拉与马买提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1993)阿法民判字08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3-09-07

公开日期
2017-02-24

当事人
亚胡甫毛拉,马买提,巴合提古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3)阿法民判字08号原告人:亚胡甫毛拉,男,现年57岁,维吾尔族。被告人:马买提,男,现年35岁,哈萨克族。被告人:巴合提古丽,女,现年23岁,哈萨克族。被告代理人:哈里木哈孜,男,现年38岁。原告亚胡甫毛拉与被告马买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依照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一九九二年四月,我到本县建设乡卖羊毛剪子,碰到被告马买提说:他愿意全部要,后来他让妹妹巴合提古丽到县城取货。羊毛剪子一共二百五十把,每单价13.30元,共计3375元,打有欠条。说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付款,我现后来三次要款,被告就是不付款。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人从来不相识,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在建设乡塔合尔坝斯道等班车时看到原告卖羊毛剪子,我和建设乡牧民阿里布斯巴依一同看了剪子,并问了价格后才认识,当时并没有说全要他剪子的事。此后我再也没有见过原告人。五月份原告乘我家其他人都在乡里接羔,家里只有我妹妹巴合提古丽一人在家之机,欺骗我妹妹说:“我和你哥哥已商量好的,剪子他都要同意代卖,你给我写欠条就行了”当时我妹妹打了欠条,此事后来我才知道,但我一直未见到原告,过了一段时间;我县畜产股职工司马义碰见我说:“亚胡甫毛拉代话要剪子款”当时我给他说:“剪子仍在家里,一个也没有卖掉,让他自己取来”。可是原告一直没有取来剪子,后来我想给他帮忙代推销一下,我就跑遍了本县四个乡,但剪子质量不行,价格又高,只卖掉了八把,每把15.00元,其余都在家里保存着。剪子是原告欺骗我妹妹打欠条让代销的,我并未答应为他代销。因此我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债务关系。原告的剪子现还仍在家中,他可以拿走。被告人巴合提古丽辩称:一九九二年五月份,原告和另一个人来到我家,当时我都不认识,二人说:“你哥哥答应要我的羊毛剪子,双方商定,每把单价14.00元,一共贰百伍拾把剪子。货款等羊毛款下来后再付,现给我打欠条就行”。我就把欠条打给,然后到热合曼家取了贰百伍拾把剪子。当时我也相信了原告的话,是我哥答应得话没错,可是我哥回来后一问没有这么回事,我才知道受了骗。经查明:一九九二年四月份原告在建设乡卖剪子时认识了被告马买提,五月份被告以欺骗手段将贰百伍拾把羊毛剪子交给巴合提古丽,并让巴合提古丽打了欠条,后来被告处于帮忙的心理,四处奔走给原告代卖了八把剪子。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马买提没有直接达成买卖协议,而原告以欺骗手段让被告巴合提古丽代卖剪子,并让她打了欠条,且原告也举不出充分证据及证明与原告马买提代卖条约,原告要求被告付贰百伍拾把剪子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买提退回原告人亚胡甫毛拉的平毛剪子二百四十二把,并付给原告八把剪子款,没把按一十五元计算,共计人民币壹佰贰拾伍元正。二、本案诉讼费,捌拾元由被告承担贰拾元,原告承担六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别尔德汉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段 晓 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eba09599b294f429fa2a71a0096aa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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