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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召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登封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豫0185刑初1049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04-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当事人
刘世明,阿克塞县公安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04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冯召锋出生日期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民族汉族曾用名冯朝锋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河南省登封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常青、赵鲣斐(实习)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467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冯召锋在登封市大冶镇槐树坪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告成镇南刘家沟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练S237省道交叉口时,与沿大练S23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驾驶的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挂号重型半罐式半挂车相撞,致被告人冯召锋及乘车人受伤,两车损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冯召锋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冯召锋血醇含量为113.97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冯召锋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4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冯召锋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召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召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冯召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晓辉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墁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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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013b9a1fd3e4378a4f8a816010546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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