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浙0382刑初1547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09-15
公开日期
2018-04-05
当事人
阿克塞县民主乡石灰厂,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第一工程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一条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54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吴旭明出生日期1988年9月15日职业务工性别男中共党员否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前科劣迹曾因吸毒先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强制措施2017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7]1470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7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吴旭明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蒲岐镇华二村疏港公路与双屿交叉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民事部分已部分调解。案发后吴旭明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有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吴旭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旭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自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建钦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瑶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0ea2b908344475ea2d2a86300b0f4b0
(2017)浙0382刑初1547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09-15
公开日期
2018-04-05
当事人
阿克塞县民主乡石灰厂,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第一工程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一条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54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吴旭明出生日期1988年9月15日职业务工性别男中共党员否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前科劣迹曾因吸毒先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强制措施2017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7]1470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7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吴旭明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蒲岐镇华二村疏港公路与双屿交叉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民事部分已部分调解。案发后吴旭明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有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吴旭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旭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自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建钦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瑶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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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0ea2b908344475ea2d2a86300b0f4b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