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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翔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邛崃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83刑初393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当事人
阿克塞县民主乡半个洼村石棉矿,李建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C}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3刑初393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陈 翔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文化 程度 初中 出生 日期 1990年4月8日 居民身 份证号码 510XXXX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 住所地 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 强制措施 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杨忠诚 起诉书文号 邛检公诉刑诉[2017]346号 指控事实 2017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翔在自己家中伙同并容留何某(已行政处罚)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7年3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陈翔在自己家中容留杨某某(已行政处罚)、杨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7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翔在自己家中伙同并容留何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7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翔在自己家中伙同并容留何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7年3月1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翔家中将其抓获,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3月21日,被告人陈翔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具有坦白、认罪情节 辩护人 辩解 意见 被告人陈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审理查明的事实 与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陈翔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陈翔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陈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朱 勇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江 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173bca5cc7042a8a54da7fd00a9e0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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