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皖0406刑初208号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当事人
李红堂,李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20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夏胜永出生日期1992年6月30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年5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7]199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夏胜永酒后驾驶浙JOVF**小型轿车行驶至潘集区长江路袁庄十字路东100米时,冲出道路北侧,撞上路北边商铺后起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到勘查现场时发现夏胜永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并委托鉴定。2017年2月23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夏胜永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15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夏胜永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胜永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夏胜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雷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74431d037c84cfbb6c0a83b0154fcc3
(2017)皖0406刑初208号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当事人
李红堂,李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20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夏胜永出生日期1992年6月30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年5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7]199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夏胜永酒后驾驶浙JOVF**小型轿车行驶至潘集区长江路袁庄十字路东100米时,冲出道路北侧,撞上路北边商铺后起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到勘查现场时发现夏胜永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并委托鉴定。2017年2月23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夏胜永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15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夏胜永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胜永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夏胜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雷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74431d037c84cfbb6c0a83b0154fcc3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