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浙0382刑初2347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234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珍洋出生日期1990年4月14日职业经商性别男中共党员否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前科劣迹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2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强制措施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6)2338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6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李珍洋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02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柳翁大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李珍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珍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乐鸥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 特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05b6c7b4d3d4c5c91d489b738a94928
(2016)浙0382刑初2347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234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珍洋出生日期1990年4月14日职业经商性别男中共党员否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前科劣迹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2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强制措施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6)2338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6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李珍洋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02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柳翁大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李珍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珍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乐鸥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 特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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