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鄂1321刑初240号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3-06
公开日期
2018-09-29
当事人
陈鹤乾,陈鹤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1321刑初24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藏祥 出生日期 1992年3月6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 421302199203065939 住址 湖北省随县吴山镇种菜牛场七组32号 犯罪前科 2014年10月10因吸毒被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3月21因吸毒被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2月27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3日。 强制措施 2018年4月27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羁押场所 无 辩护人 无 开庭日期 2018年9月27日 适用程序 刑事速裁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随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汪国超、彭俊轩 起诉书号 鄂随县检刑诉[2018]217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藏祥饮酒后无证驾驶鄂SEY33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随县吴山镇邱河村八组柯家湾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查,被告人藏祥的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9.03mg /100ml,属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另,被告人藏祥具备违法前科、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坦白等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藏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四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周露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杰 书 记 员 宋明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fb931b76caf4d729c41a9690166ac64
(2018)鄂1321刑初240号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3-06
公开日期
2018-09-29
当事人
陈鹤乾,陈鹤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1321刑初24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藏祥 出生日期 1992年3月6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 421302199203065939 住址 湖北省随县吴山镇种菜牛场七组32号 犯罪前科 2014年10月10因吸毒被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3月21因吸毒被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2月27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3日。 强制措施 2018年4月27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羁押场所 无 辩护人 无 开庭日期 2018年9月27日 适用程序 刑事速裁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随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汪国超、彭俊轩 起诉书号 鄂随县检刑诉[2018]217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藏祥饮酒后无证驾驶鄂SEY33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随县吴山镇邱河村八组柯家湾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查,被告人藏祥的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9.03mg /100ml,属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另,被告人藏祥具备违法前科、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坦白等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藏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四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周露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杰 书 记 员 宋明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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