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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01刑初286号被告人宋兴华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景洪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8)云2801刑初286号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10-10

公开日期
2018-09-12

当事人
阿克塞县民主乡半个洼村石棉矿,李建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C}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2801刑初286号 开庭日期:2018年6月11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宋兴华 出生日期 1991年10月10日 民 族 汉族 性 别 男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职 业 无业 户籍地址 云南省景谷县,现住景洪市。 犯罪前科 无 强制措施 2018年1月22日被刑拘,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8]300号 指控事实 2017年9月1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宋兴华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宋兴华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兴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宋兴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宋兴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文 钰 人民陪审员  徐扣如 人民陪审员 马东菊 二○一八年 六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陶梦诗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1dd5cbf63f84f9aa21ea95901102e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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