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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言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皖0406刑初135号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5-10-29

公开日期
2017-08-15

当事人
阿克塞县民主乡半个洼村石棉矿,李建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13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夏言言出生日期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淮南市潘集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4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7]126号指控事实被告人夏言言于2017年3、4月先后三次盗窃他人手机,具体如下:1、2017年3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夏言言在潘集区泥河镇“流星花园”网吧,趁被害人李杰不备,将其一部黑色OPPOR9S手机盗走。2、2017年4月1日7时许,被告人夏言言在潘集区平圩镇“王者归来”网吧,趁被害人平玉艳不备,将其一部金色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并销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800元,后该手机被侦查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3、2017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夏言言在潘集区夹沟镇传奇宾馆,趁被害人陈国瓦不备,将其一部华为P9手机盗走并销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800元,后该手机被侦查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夏言言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言言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夏言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1755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夏言言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金本永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丽娟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209240354154b838487a7c90152ef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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