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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万兵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邛崃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83刑初90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4-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C}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3刑初90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帅万兵 性别 男 出生 日期 1992年4月10日 民族 汉族 身份证号 码 510XXXX 住址 四川省邛崃市。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帅万兵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 机关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院 起诉书文号 邛检公诉刑诉[2017]54号 指控 事实 被告人帅万兵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AXX3G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于2016年1月9日13时46分许,在沿成新蒲快速路由蒲江县往新津县方向行驶至成新蒲快速路38km+200m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线由右往左横过成新蒲快速路的被害人郭某某相撞,至郭某某受伤���2016年1月11日被害人郭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且被告人帅万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指控 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 建议 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 意见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帅万兵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应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帅万兵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帅万兵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帅万兵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帅万兵已赔偿了郭某某近��属损失,取得了郭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帅万兵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帅万兵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帅万兵宣告缓刑。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帅万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许 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1e18c2693ec40759506a746013010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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