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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加泽与张建峰财产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1992)民判字第06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2-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3

当事人
王加泽,张建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一条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2)民判字第06号原告:王加泽,男,汉族。被告:张建峰,男,汉族。原告王加泽诉被告张建峰财产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完结。原告王加泽诉称:一九八五年五月,原告给郭定国一千三百元为其收购山羊毛,郭收山羊毛用去六百多元,后将下余的六百多元给被告张建峰转交原告王加泽。但被告只给原告四十元,后于一九九〇年十二月十二日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其余款原告多次催要,不予付还。故诉之法院。被告辩称:一九八五年,被告雇了几个民工在原告开办的乡石棉矿干活,未付给人工工资,被告想以原告的钱充抵.原告未同意,被告承认欠钱属实,但利息不能承担。查明:一九八五年原告任县和平乡石棉矿矿长,在此期间被告雇了几个民工在该矿干零工,工资迄今未付给,后来原告不再担任矿长。一九八五年五月原告委托郭定国给其收购山羊毛,并暂付给一千三百元,郭购山羊毛支付六百六十元,将余款给被告委托转交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提出用此款来充抵工资,原告未同意。后被告付还四十元,共余六百元于一九九〇年十二月十二日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本院认为:被告长期不付还,将原告的款作抵押事出有因,但不宜把石棉矿所欠工资与原告个人的款相充抵,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另案起诉,将所欠余款归还原告。原告提出偿付利息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返还原告六百元,限被告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一次付清。二、诉讼费五十五元由被告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天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兰新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4021c8567dc47b0812ea71a0096bb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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