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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随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8)鄂1321刑初133号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4

当事人
杨河,王德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1321刑初13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李小娟 出生日期 1986年10月24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 420983198610242846 住址  湖北省随县唐县镇两水村七组97号 犯罪前科  无 强制措施 2018年4月11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 羁押场所  无 辩护人 无 开庭日期 2018年6月8日 适用程序 刑事速裁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随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秦旸、张萍 起诉书号 随县检刑诉[2018]111号 指控事实 2018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小娟无证驾驶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后载叶康琪、叶明灿行驶至随县唐县镇骕骦中路106号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对向行人张启明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启明(女,殁年77周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小娟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李小娟家属代其与被害人张启明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公证,共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0000元,获得了其对被告人李小娟犯罪行为的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另,被告人李小娟具备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无牌证车辆而驾驶、自首、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小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周露露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凌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0f7aa4eb3684f39a386a8ff00a61c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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