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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思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登封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豫0185刑初1054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1-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当事人
阿克塞县农业机械化服务公司,阿克塞县民主乡茫硝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05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何思源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汝州市住址河南省汝州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469号指控事实2017年8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何思源在乘坐大巴车行至登封市少林寺附近时,将被害人王伟放在行李架上的黑色联想笔记本偷走,将被害人张春花放在行李架上包内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笔记电脑价值为3430元,被盗手机价格为525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何思源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6000元,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何思源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何思源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均已退还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思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何思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涉案赃物已追退,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何思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晓辉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墁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7b980c6e23449268f36a8150110d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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