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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郫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24刑初420号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当事人
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富银实业发展总公司,广东省电力技术改进公司,广州市电力有限公司,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广保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保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沈穗(国际)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海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4刑初420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李兴全 出生日期 1992年5月20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 四川省遂宁市 前科 无 强制 措施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2017年3月20日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 公诉机 关 指控意 见 公诉 机关 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郫检公诉刑诉(2017)362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3月7日10时37分许,被告人李兴全携带22袋重13.99克的甲基苯丙胺到郫县安靖镇林湾村鸿发街志海网吧对面时,被郫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 指控 罪名 非法持有毒品罪 量刑 建议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解 意见 被告人李兴全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全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兴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兴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兴全没有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李兴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本案扣押在案的13.99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审 判 员 杨 蓉 二О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清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e4993d1436c4127b521a7d0012845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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