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川0183刑初272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3-03-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当事人
扎戈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C}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3刑初272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 名 肖梦湄 性别 女 出生 日期 1993年3月24日 民 族 汉族 身份证号码 510XXXX 住址 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 强制措施情 况 2017年4月14日因本案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6日和28日被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邛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 指控 事实 2016年12月28日14时05分,被告人肖梦湄驾驶川AXX315号现代轿车沿本市羊安镇新九龙大道由羊安镇往冉义镇方向行驶至新九龙大道3km+500m处,准备超越前方同向同车道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某时,超速行驶并操作不当,与杨某某所骑自行车发生尾撞,致其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交通肇事后,被告人肖梦湄立即停车拨打报警和抢救电话,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梦湄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肖梦湄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亲属13万元,并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具有自首、认罪、赔偿损失情节 辩解 意见 被告人肖梦湄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肖梦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交通肇事后, 被告人肖梦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留在事故现场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梦湄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审理中,被告人肖梦湄表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梦湄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肖梦湄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肖梦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朱 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江临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ff230747c6f405e8703a79a00fb41f4
(2017)川0183刑初272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3-03-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当事人
扎戈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C}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3刑初272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 名 肖梦湄 性别 女 出生 日期 1993年3月24日 民 族 汉族 身份证号码 510XXXX 住址 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 强制措施情 况 2017年4月14日因本案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6日和28日被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邛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 指控 事实 2016年12月28日14时05分,被告人肖梦湄驾驶川AXX315号现代轿车沿本市羊安镇新九龙大道由羊安镇往冉义镇方向行驶至新九龙大道3km+500m处,准备超越前方同向同车道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某时,超速行驶并操作不当,与杨某某所骑自行车发生尾撞,致其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交通肇事后,被告人肖梦湄立即停车拨打报警和抢救电话,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梦湄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肖梦湄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亲属13万元,并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具有自首、认罪、赔偿损失情节 辩解 意见 被告人肖梦湄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肖梦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交通肇事后, 被告人肖梦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留在事故现场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梦湄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审理中,被告人肖梦湄表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梦湄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肖梦湄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肖梦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朱 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江临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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