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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刑初74杨松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景洪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云2801刑初74号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当事人
阿克塞县建设乡信用社,王英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801刑初74号 开庭日期:2017年3月20日。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杨松,出生日期1986年9月21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住景洪市。 犯罪前科:无。 强制措施:2016年8月18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景检公诉刑诉【2017】88号。 指控事实: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杨某喝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景亮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21时许行驶至西双版纳州党校路口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云K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50.18mg/100ml。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6个月以下判处。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云伟 人民陪审员  郑剑斌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秀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00ee558453545ec8341a8490133f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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