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1993)阿法民裁字第02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3-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当事人
蔡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3)阿法民裁字第02号原告:蔡礼,��。被告;哈哈尔,男。委托代理人:热合曼,男。原告蔡礼诉被告哈哈尔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1991年10月,被告在和平乡购买羊三百余只,雇人看管,雇工每天从原告草圈里取草喂养,将原告存在草圈里的干青草三万余斤全部喂光。原告因此而与被告发生争执,欲扣被告的羊只以抵草款,经县法院有关人员调解,先将羊归还被告,草款问题由法院解决,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存放的干青草被被告买的羊吃光,但根据,被告答辩和案外人的证言、证明被告是替别人买的羊,经买主同意被告雇人��管,且支付雇工工资,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将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蔡礼的起诉。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蔡礼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兰新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晓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cf1a3c7936b4a859acca72400985508
(1993)阿法民裁字第02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3-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当事人
蔡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3)阿法民裁字第02号原告:蔡礼,��。被告;哈哈尔,男。委托代理人:热合曼,男。原告蔡礼诉被告哈哈尔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1991年10月,被告在和平乡购买羊三百余只,雇人看管,雇工每天从原告草圈里取草喂养,将原告存在草圈里的干青草三万余斤全部喂光。原告因此而与被告发生争执,欲扣被告的羊只以抵草款,经县法院有关人员调解,先将羊归还被告,草款问题由法院解决,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存放的干青草被被告买的羊吃光,但根据,被告答辩和案外人的证言、证明被告是替别人买的羊,经买主同意被告雇人��管,且支付雇工工资,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将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蔡礼的起诉。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蔡礼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兰新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晓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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