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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4)民四终字第12号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日期
1995-01-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当事人
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富银实业发展总公司,广东省电力技术改进公司,广州市电力有限公司,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广保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保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沈穗(国际)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海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C}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2刑初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陈吉成 出生日期 1986年5月21日 民族 汉族 性 别 男 身份证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8)6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吉成于2016年12月25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鲁xx号小型客车沿本市崂山区张村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株洲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气测试,陈吉成的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被告人陈吉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7年1月5日主动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吉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吉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吉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dd9152bfd32472491c7a7ef010444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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