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皖0406刑初33号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10-02
公开日期
2018-04-16
当事人
周志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皖0406刑初3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少杰出生日期1990年10月2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8]13号指控事实2017年8月2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少杰驾驶皖DGJ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潘集区长江路路段,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潘集交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发现王少杰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当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遂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并委托鉴定。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少杰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97.4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被告人王少杰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免予处罚。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少杰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少杰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雷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徐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3efce2a02644952ac7ba8bd0151d17f
(2018)皖0406刑初33号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10-02
公开日期
2018-04-16
当事人
周志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皖0406刑初3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少杰出生日期1990年10月2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8]13号指控事实2017年8月2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少杰驾驶皖DGJ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潘集区长江路路段,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潘集交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发现王少杰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当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遂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并委托鉴定。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少杰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97.4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被告人王少杰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免予处罚。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少杰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少杰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雷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徐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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