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川0180刑初397号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当事人
阿克塞县财政局,王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C}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0刑初397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谭志强 绰号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 日期 1992年7月8日 文化 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地 简阳市 住所地 简阳市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 措施 因吸毒于2017年5月1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 机关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徐林 起诉书文号 川简检诉刑诉〔2017〕366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谭志强在原简阳市食品公司宿舍219号内容留并伙同黄某某、侯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7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谭志强在上述宿舍内容留并伙同侯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7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谭志强在上述宿舍内容留并伙同陈某、侯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7年5月15日、16日,被告人谭志强在上述宿舍两次容留侯某某、黄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在上述宿舍斜对门即216号宿舍两次容留并伙同段某某、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7年5月16日下午,民警在原简阳市食品公司宿舍216号、219号内将被告人谭志强以及上述吸毒人员挡获,并查扣了溜冰壶、锡箔纸等吸毒工具。 被告人谭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 辩护人 无 辩解意见 无 审理查明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谭志强在其控制的房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谭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谭志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陈 晓 英 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颖 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d96c9df46494511b7fba7fd009b243f
(2017)川0180刑初397号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当事人
阿克塞县财政局,王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C}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0刑初397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谭志强 绰号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 日期 1992年7月8日 文化 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地 简阳市 住所地 简阳市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 措施 因吸毒于2017年5月1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 机关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徐林 起诉书文号 川简检诉刑诉〔2017〕366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谭志强在原简阳市食品公司宿舍219号内容留并伙同黄某某、侯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7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谭志强在上述宿舍内容留并伙同侯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7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谭志强在上述宿舍内容留并伙同陈某、侯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7年5月15日、16日,被告人谭志强在上述宿舍两次容留侯某某、黄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在上述宿舍斜对门即216号宿舍两次容留并伙同段某某、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7年5月16日下午,民警在原简阳市食品公司宿舍216号、219号内将被告人谭志强以及上述吸毒人员挡获,并查扣了溜冰壶、锡箔纸等吸毒工具。 被告人谭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 辩护人 无 辩解意见 无 审理查明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谭志强在其控制的房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谭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谭志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陈 晓 英 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颖 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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