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豫0185刑初170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8-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当事人
李红堂,李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7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竞辉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民族回族性别男身份证号410185199108019851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阳商场西一街东2号前科情况以及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44号指控事实2016年7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李竞辉在登封市区崇福路与滨河路交叉口附近某酒吧饮酒后,无证驾驶豫A9J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谷路街与洧河路交叉口处时,与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经检验,李竞辉的血醇含量为298.52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李竞辉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10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竞辉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到案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竞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李竞辉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竞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且归案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李竞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6c3896b3bda40f0a0eba76800a453cc
(2017)豫0185刑初170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8-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当事人
李红堂,李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7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竞辉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民族回族性别男身份证号410185199108019851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阳商场西一街东2号前科情况以及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44号指控事实2016年7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李竞辉在登封市区崇福路与滨河路交叉口附近某酒吧饮酒后,无证驾驶豫A9J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谷路街与洧河路交叉口处时,与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经检验,李竞辉的血醇含量为298.52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李竞辉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10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竞辉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到案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竞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李竞辉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竞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且归案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李竞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6c3896b3bda40f0a0eba76800a453cc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