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雅正律所数据库!

被告人于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鲁0203刑初359号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3-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当事人
李强,赵占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C}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03刑初359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于涛 出生日期 1990年3月12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文化程度 大专文化  职业 无业 住址 青岛市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29号  指控事实 2017年3月26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于涛酒后驾驶鲁x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市北区青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庄路路口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于涛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mg/100ml。 后被告人于涛被电话通知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至九千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涛系初犯,且系自首,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执行起算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赵 魁 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昊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d4d83f352b44d039680a84e00b19857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